管理规定

水利水电学院江宁校区学生党员行为规范
发布者:水电院 发布时间:2013-09-10 浏览次数:2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党员行为、树立党员形象、强化党员意识、体现党员先进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学生党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河海大学水利水电学院江宁区农水系学生党支部党员。

  第三条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二章 培养与教育

第四条  申请入党的同学应端正入党动机、坚定入党信念,以一名正式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按时参加党校培训,主动提交思想汇报,争取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入党介绍人应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认真了解申请同学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学习工作表现,以负责任的态度向党组织汇报。

第六条  正式党员应按时参加党员会议,接受党性教育,若不能准时出席,应提前请假;时刻关注国内外热点问题,把握形势政策走向,不定期主动向组织汇报学习经验,并与他人进行交流。

第七条  了解自身心理状况,适时进行自我调整,学生党员应积极主动地与周围同学进行交流,力求让每位同学的生理与心理都能得到最佳发展。

第三章 学习与实践

第八条  学生党员应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勤于思考,刻苦钻研,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争取优异成绩;遵守校纪校规,确保不出现旷课、迟到、早退、不遵守课堂纪律、考试作弊等违纪现象,在同学中树立起正面榜样形象。

第九条  在科研上,学生党员应时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的要求约束自己,不得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发扬大胆探索、积极开拓、勇于创新的精神,不怕苦不怕累,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正确对待失败,不断攀登科技高峰,在同学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条  在保证学业进步的前提下,学生党员应带头积极参加校院公共事务,尽情发挥自身才干,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不断提升党员先进性;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创新实践活动,理论联系实际,切实调动起全院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让每位同学都能得到锻炼。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应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校园学习和生活环境;坚持原则,主动向有关部门反应周围的不文明现象,坚决抵制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学生党员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用正确的态度与方式处理个人和集体、自己和他人之间的矛盾。助人为乐、友爱谦让、宽以待人,与周围同学建立良好的友谊;勤俭节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热爱集体、关爱他人、尊敬师长,在同学中树立起威信。

第十三条  倡导低碳生活,学生党员应率先带头,保证在宿舍及实验室内,不私自使用电炉、加热器、电饭锅等家电设备;如遇电灯通明而室内无人,应主动上前关闭电灯。

第十四条  学生党员要积极参与学院党支部的支部生活,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会上积极发言。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党支部召开一次党员行为规范总结评比大会,以党内无记名民主打分的方式进行统计,对表现突出的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党员予以批评和指正。

第十六条  每学期末,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听取班导师、辅导员以及周围同学对各位学生党员的评价和意见,并结合各位党员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的表现,综合考量,如有必要将进行当面交谈。

 

第六章 附录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海大学水利水电学院江宁区学生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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