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河海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学生会是河海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全体本科大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旨在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
第二条 本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院团委的指挥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 带动全院学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促进全院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全院学生中宣传爱水、爱校、爱国的思想。为祖国的水利事业培养具有专业素养、高尚情操、爱国精神的高素质的接班人。
(二) 保障并执行学校以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本院学生情况及时向学校上级反馈信息。带头树立严谨的学风、踏实的作风,促进同学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合作、相互帮助、相互学习,尤其是与少数民族同学、外籍同学的交流之中发挥重要协调作用。
(三) 发挥学生会桥梁纽带的作用,深入了解同学们在学习、科研、生活、情感等各方面的困惑与需求,听取同学们对于学生会建设、学院建设甚至于学校发展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应,积极配合院校领导,协同各大组织,切实为同学们解决问题。
(四) 致力于全体学生能力与才艺的综合发展,将学生会创建成为全院学生展现自我风采、交流切磋的舞台。结合学生需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富有时代特征的活动,形成百花齐放的学院文化氛围。同时加强与各院科协、青志、分团委等组织的联系,为同学们提供更多更好实践机会。
(五) 通过管理培训,逐步提高会员的个人能力与服务能力,实现学生会职能的完善与发展。
(六) 完成上级组织委派和下达的任务。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五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河海大学校纪校规允许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本学校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水利水电学院学生,均有资格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 有权参与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三) 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 有对本会成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五) 有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工作建议、质询和批评,并要求相关人员给出答复的权利。
(六) 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与组织如实转达建议、要求和意见。
(七) 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犯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八) 有享受本会制度范围内的各种福利的权利。
第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执行党委和团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勤奋学习专业知识,理论联系实际,提高业务能力;
(二)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江苏省大学生文明公约》与《高等学校学生守则》,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与学院荣誉。
(三) 带头践行“献身,负责,求实”的要求;践行“艰苦朴素,实事求是,严格要求,勇于探索”校训。
(四)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与合理利益,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和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 有负责地进行选举的义务。
(六) 有积极参与本会重大事务,为建设和发展本会而努力的义务。
(七) 有自我监督,自我改正,发张自身能力的义务。
(八) 有对本会其他成员进行监督,并通过合理方式进行建议、批评的义务。
(九) 学生会成员时刻注意自身形象,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任务,真正代表广大同学,真正为广大同学服务。并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
(一) 学生代表大会是河海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体会员负责,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二)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报请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三) 参加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部门委员担任,以及由各班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能:
(一) 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二) 讨论和决策学生会重大问题;
(三) 审议、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 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 收集、汇总并向学校提出合理建议和改革设想。
第十三条 主席团
(一) 学生会主席团以及其下属各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实行主席团负责制,经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向学生委员会负责。
(二) 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掌握学生会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搞好学生会工作的交流。
(三)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职期间,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
(四) 主席团在任期内实行年述职制度。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认可,可连任,如有缺额,则在学生委员会内进行增选或改选。
第十四条 主席职责
(一) 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
(二) 统一协调各部工作,统筹规划学生会各部活动,负责学生会有关文件的审核工作;
(三) 加强学生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 围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题开展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 及时传达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并督促抓好落实。
第十五条 副主席职责
(一) 协助主席完成学生会事务性工作;
(二) 负责学生会各部门的协调、指导工作,在学生会例会时向全体成员汇报工作落实情况;
(三)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
(一) 各职能部门为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二) 各职能部门设部长、副部长若干名,成员若干名,学生会所属的各职能部门和学生团体以及其它组织可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其组织形式。
(三) 凡受到国家、政府、学校的行政处分者应自动辞职。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应暂时停止工作,待成绩提高后可申请复职回岗。因病不适宜继续工作者,可向本会主席团提出辞职。
(四) 学生会内部机构由主席团、办公室、学习部、体育部、文艺部、民族部、外联部、宣传部、学生服务中心组成。
第十七条 办公室职责
(一) 负责各项会议的记录工作,协助主席团健全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 负责本会所有活动的记录与报导,落实在每次活动的现场照片与通讯稿,并将资料整理归档以便主席团调用。
(三) 负责学生会主办活动的所邀嘉宾的联系工作与邀请函的递送。
(四) 负责起草学生会有关文件;
(五) 负责学生会各部门资料的管理工作;
(六) 及时向各部处传达主席团的有关工作部署,及时向主席团汇报各部处有关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学习部职责
(一) 积极主动帮助同学们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疑惑,全力在全院营造“刻苦、严谨、求实、创新”的学习风气;
(二) 组织各类学习竞赛和知识讲座,扩大同学的知识面;
(三) 邀请优秀学生进行经验交流;邀请任课教师进行考前复习规划指导
(四) 及时为同学提供有关学习的重要信息,促进同学学习和就业;
(五) 主动听取教务部门的各种建议,建立学生与各教研室及广大教师的联系。
第十九条 体育部职责
(一) 协助相关部门组织体育常规比赛(运动会、篮球赛、足球赛、排球赛等),丰富同学的课余生活;
(二) 组建各运动团队,组织各种形式的体育比赛;
(三) 了解同学对体育工作及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 通过体育活动,发现和培养体育骨干,加强体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 文艺部职责
(一) 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文艺活动;
(二) 负责学校以及学院常规性文艺演出的组织工作;
(三) 组织人员参加校内、校外各项艺术比赛和演出交流活动;
(四) 通过组织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第二课堂文化生活,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加强同学自身修养,提高学生艺术水准、文明礼仪意识,强化团队精神,为学校培养具有艺术特长的人才。
第二十一条 宣传部职责
(一) 为学生会内部举办的各类活动进行前期、后期宣传,并在举办活动时进行实时宣传;
(二) 负责学生会各大活动的邀请函、海报、宣传单等的设计制作工作;
(三) 负责活动现场的设计布置,黑板的绘制;
(四) 在人人网上实时发布学生会工作动态与活动安排,加强学生会在同学中的亲和度与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外联部职责
(一) 学生会外联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各类活动,全面负责学校学生会的对外交流联络工作。主要以积极拓宽院、校际交流工作为主题,以大力增进校企合作关系为工作重点,旨在为繁荣校园文化作贡献。
(二) 组织各类商业赞助活动,为学生会活动提供经费;
(三) 向外展示学校学生的真我风采,努力提高我校学生会在社会上的知名度;
(四) 接待来访人员。
第二十三条 民族部职责
(一) 帮助民族生同学跟上学习进度,适应学校生活。使民族生同学更好融入到大团体中。
(二) 向广大学生宣传民族知识,弘扬各民族文化,带领同学们尊重民族生同学的生活习惯与宗教信仰。创造和谐校园环境。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服务中心职责
(一) 监督宿舍卫生,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二) 在申请骏园场地时向宿舍管理处接取桌椅等设备。
(三) 及时听取同学们关于学生会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 收集各班同学对就餐环境、就餐质量的信息反馈,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五) 督促、检查各食堂的值勤情况并进行评比;
(六) 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受理同学们的投诉,并及时协调解决反馈问题。
(七) 及时了解广大同学的心理动态,帮助同学们调整心理状态,保持生活态度积极向上。
(八) 发动基层组织,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同学呼声,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从防火、防盗、防骗等方面提醒广大学生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第四章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执行学生会的决议,违反《学生会章程》的成员,学生会本着“惩前毖后”的精神,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成员不参加学生会的工作,如无正当理由,均被认为自行脱离学生会,学生会将报校团委批准给予除名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成员应以身作则,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生会的各项条例:
(一) 学生会成员应遵守《河海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学生会成员发现违纪现象要积极制止。
(二) 学生会成员在男女学生交往上要得体,不得有不检点行为;
(三) 学生会成员不得以学生会名义进行任何营利性活动,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广大同学的利益;
(四) 学生会成员必须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五) 学生会成员必须搞好内外团结,不得相互制造矛盾;
(六) 学生会成员必须规范学生会工作,接受同学们监督;
(七) 学生会成员不得有损害学校形象的行为,要注意自身形象,言谈举止要文明大方;
第五章干部
第二十八条 本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高度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基本方针。
(二) 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品德优秀,成绩良好,团结同学,敬爱师长,处处以身作则,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以及对工作坚持不懈的热情,为广大同学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锐意进取,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工作责任感。
第二十九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原则上由选举产生,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主要由主席团在学生会成员中任命,特殊情况下也可在非学生会成员中聘任。
第三十条 学生会干部在工作中要向会员征求建议,并虚心听取会员意见,自觉接受会员监督;每年学生会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进行表扬,并可酌情报请有关方面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学生会章程的干部,学生会将给予批评和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关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和学校其他学生组织的关系:河海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学生会和本学院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各院学生会、团委、科协、校学生会、社团是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共同为全校师生服务。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经费向学院申请,在可能的条件下,利用社会力量多渠道解决活动经费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每年度进行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和表彰,每年度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级的评选须经学生会审批后方有效。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各级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工作条例,并报学生会,但不得违背《河海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正需由学代会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提出修正案,并由学代会进行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河海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归属学生会主席团,修改权归属河海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本章程自表决通过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