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学院大型仪器有偿使用办法(2021实验处备案)

发布者:水电院发布时间:2022-05-24浏览次数:278

河海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实验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是进行基础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的重要基地,是全校公共实验平台。为充分发挥实验中心的作用,促进资源共享,实现有序开放、良性循环,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管理

1、凡申请进入实验中心进行实验研究或使用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含外借)的所有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实验中心的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条例,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

2、所有的实验申请者只能是学院在职教职员工,学生实验必须由指导教师或协助指导教师代为申请,费用及相关事项均由指导教师负责,外单位的申请必须以实验中心的教职员工作为合作者。

二、收费项目

1、实验中心对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实验教学任务实行无偿服务(含本科生、研究生实验实践教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2、实验中心对全校师生和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对本科教学计划以外的实验设施占用、仪器设备(软件)借用等所有行为,按规定核收仪器设备占用费、 场地占用费、水电费、测试费和设备维护费。

三、收费标准

参考同类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的收费标准,并结合各实验室的实际情况,本学院共享实验设备和实验场地参考以下方法计费:

140万元以上的共享设备收费规则见附表所示。

2、其他未列入附表1中的实验设备或场地占用按照下述规则计算:

实验费用=设备占用费+设备维护费+场地占用费+水电费+试样测试费(各项费用如有则计入):

1)设备占用费=使用天数*设备原值(元)*0.3%/设备入库年数;

2)设备维护费=设备使用费的1/3

3)场地占用费=占用面积*天数*5元(室内场地);

4)水电费=按照实际使用量计算;

5)测试费:常规混凝土试样:小试样10/个;大试样50/个;

    其他试样视具体试验项目方案而定。

3、外借设备使用超期不予归还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仪器设备占用费,在归还之前不得额外借用其他仪器设备;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应予以赔偿,赔偿标准按实际损失而定。

4、收费标准1-3条适用于水利水电学院师生。

5、本校其他学院使用上述设备和场地在原有计费基础上乘以系数1.5;校外单位使用上述设备和场地在原有基础上乘以系数3.0

四、优惠标准

实验中心按照开放共享的原则,执行优惠政策:

1、设备负责人团队可免付设备占用费,但需支付其他费用。

2、院内人员负责的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学生创新项目),收取试验费用70%

3、院内人员负责的横向科研项目,收取试验费用90%

五、实验经费管理

1、收取办法

校内实验人员在进行实验之前须提交《实验申请表》,根据试验方案估算试验费用总价并预付50%的实验费,实验完毕后根据实验实际情况将剩余费用多退少补,均通过学校财务处经费本之间转账收取。校外实验项目的实验费,由学校财务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

2、使用办法

实验中心设立专项经费本1044-Q21023,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使用。主要用于水利水电学院实验室及实验仪器日常维护,相关实验器具、耗材购置等费用的补充。此外还包括人员培训、管理费以及必要的人员费等项的支出。每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

3、执行时间

本办法则于202158日通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实施时间待定。本办法解释权属水利水电学院实验中心。

附表水电院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收费规则.pdf